陈晓宇律师亲办案例
何※※故意伤害一案
来源:陈晓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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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宇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被告人何※※仍被羁押在沈阳市**区看守所,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已超过法定的审限。本着保护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陈晓宇律师迅速向沈阳市**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本案还涉及到了诉讼时效的问题,陈晓宇律师认为不能通过滥用诉讼时效制度使诉讼时效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一个规矩,为了避免不当的扩大诉讼时效、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缩的解释,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限定,对诉讼时效障碍事由的认定进行了合法的扩张解释,由于时效中止中断立法目的是在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适用中止中断制度时候,如果既可以做有利于权利人的解释,也可以做有利于义务人解释的情况下,本着保护权利人权利的基点,做出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并积极地提起了反诉。

开庭前,陈晓宇律师认真研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征询了被告人意见,并做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又参加了法庭的调查,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陈晓宇律师凭借丰富的法律知识发现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因为能够与※※直接关联的所谓犯罪证据只有三项:一是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的杨※※轻伤文鉴定结论;二是被告人何※※的供述;三是何※※、刘※※、杨※※、高※※、张※※、曹※※等人的证言。且不说这三项“证据”单就指控何※※来说是否“确实充分”,仅就其证据效力(真实、关联、合法)而言也是很成问题、经不起推敲,不足以支撑定罪。而且由于被害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对原鉴定结论通过庭审质证程序应不予采信;公诉方对本案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因事实真相无法查明,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作存疑不诉处理;或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而作出作无罪判决。

陈晓宇律师经过深入的调查分析,发现本案据以定罪的重要物证--伤人的铁锹已不见踪影但是检察机关仍将其作为支持定罪的重要证据,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经过以上的调查以及分析陈晓宇律师认为就本案现有的证据指控何※※犯罪,
无论在证据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不够确实充分,达不到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
1项的定罪要求;故而提请法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的规定,对※※
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法院最终也采纳了陈晓宇律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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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晓宇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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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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