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宇律师亲办案例
贩卖毒品罪
来源:陈晓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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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原审法院认定,2010年1月底的一晚,被告人龙某在薛某的指使下到沈阳市某地点取回一个装有约2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的鞋盒交给薛某。同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龙某受薛某指使,由薛某联系好毒品买家,确定交易数量、价格及地点后,以电话或者短信方式通知张某、龙某送甲基苯丙胺到沈阳市的交易地点给买家,收取毒资交给薛某。二被告人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30余克。同月29日晚,公安机关抓获张某并查扣到甲基苯丙胺约1克。公安人员在福清市龙山街道某室抓获被告人龙某勇,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160多克、以及分装毒品的包装袋、电子秤、塑料勺、尖头吸管、手机等工具。本人作为被告人龙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二、裁判结果: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龙某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伙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200克以上,贩毒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龙某勇犯贩卖毒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二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龙某犯有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元。

 

三、案例点评:一审审理过程中,龙某勇没有委托律师,而是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律师辩护。判决结果出来后,龙某的父亲委托了本人担任其辩护律师。辩护人接手后,认真阅读案卷并会见被告人龙某,了解了案件情况。然后提出辩护观点:一、本案上诉人龙某受薛某的指使贩卖毒品,没有固定的报酬,只是拿一点零花钱,一审判决虽然认定龙某是从犯,但对其量型无期徒刑显然还是偏重,应对其减轻处罚。二、一审判决没有充分考虑龙某的案发前的表现以及他从事犯罪的实际处境,他当时是被朋友骗过来的,没有居所,就住在薛某租住的房子,没有经济来源而花了朋友的一些钱,所以看在朋友义气份上,帮人送毒品。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改判龙某勇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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